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按規定之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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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大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未按規定之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之正確性,包括: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未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上傳漏誤、自行取號尚有發票未上傳開立或空白、總機構配賦之字軌號碼總(總、分支機構)尚有發票未上傳開立或白、發票上傳載具資訊異常、發票上傳賣方名稱與稅籍登記不符、誤用字軌、重複開立等態樣,例如:於國稅局稅籍登記名稱為「○○有限公司」,上傳至大平台名稱為「○○金門店」。
有關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處罰規定等資訊,營業人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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