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署偵辦金○牙醫診所雇用密醫看診詐領健保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 偵辦緣起:
本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之情資,發覺金門縣金城鎮之「金○牙醫診所」涉嫌雇用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之「密醫」在該診所從事牙醫診療行為,經本署指派檢察官張維哲指揮偵辦,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陸續執行搜索、扣押、傳訊被告及相關證人等偵查作為,並向中央健康保險署調取資料比對擴大清查,查得該診所詐欺犯行之期間逾1年,金門地區受害病患人數高達1,898人,犯罪所得近千萬元,全案經偵查終結,對該診所之實際負責人、院長、密醫、助理及行政人員共12人,依法提起公訴。

金門地檢署偵辦金○牙醫診所雇用密醫看診詐領健保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圖葉建雄攝
- 起訴之簡要犯罪事實
- 許○明、袁○民均係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號,醫事服務機構代碼第37900○○號之金○牙醫診所之出資者兼實際經營者,負責該診所之人力招募、設備建置、帳務統籌、醫材採購及配送等事項之經營決策,袁○民兼為該診所之支援牙醫師;劉○蕾係金○牙醫診所之院長兼主治醫師,負責該診所之經營管理;許○明等人並雇用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之郭○儀、張○云、陳○樺、嚴○、歐○宏及鄭○元擔任密醫為病患實施醫療行為,張○云並兼為該診所之牙科助理及行政人員,就牙科助理部分,負責於密醫實施醫療行為時,在旁提供傳遞器具、器械清潔及消毒等協助;就行政人員部分,負責於密醫實施醫療行為後,依密醫之指示登載病歷、開立診斷證明書與處方籤,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醫療費用、請領保險給付;徐○谷係金○牙醫診所之行政人員,郭○柔、張○畇則均係金○牙醫診所之牙科助理兼行政人員,上開人員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另金○牙醫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係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診所。
- 詎劉○蕾等12人均知悉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之密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且金○牙醫診所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而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並均知悉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容留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之密醫,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再以具有合法資格之牙醫師之名義,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醫療費用、請領保險給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明、袁○民及劉○蕾僱用郭○儀、張○云、陳○樺、嚴○、歐○宏及鄭○元等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之密醫,再由上開密醫於112年8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佯裝其等具有合法牙醫師資格,在該診所內,為金門地區共計1,898人之病患執行牙醫診療項目,張○云、郭○柔、張○昀則擔任牙科助理而在旁提供協助,致上開病患均陷於錯誤。就健保給付之醫療業務部分,不知情之病患因而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8,350元之掛號費後,後續並由張○云等行政人員以劉○蕾之名義,掛名作為執行醫療業務之牙醫師,而虛偽登載其等業務上所掌之病歷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之電磁紀錄,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使而申請詐取共計471萬0,898元之保險給付;就自費診療之醫療業務部分,不知情之病患因而給付共計463萬6,355元之自費醫療費用。劉○蕾等人以上開方式,向病患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詐取共計952萬5,603元之掛號費、保險給付及自費醫療費用,足生損害於金門地區之病患接受合法醫療之權利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理醫療業務、核付保險給付之正確性。
- 起訴之所犯罪名及求刑意見:
- 所犯罪名:
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 求刑意見
本署建請法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明、袁○民及劉○蕾經營金○牙醫診所,竟僱用心存僥倖、尚未合法取得牙醫師資格之被告郭○儀、張○云、陳○樺、嚴○、歐○宏及鄭○元從事醫療行為,被告徐○谷、郭○柔及張○昀則擔任助手或行政人員,與前開被告共同遂行本案犯罪,被告等漠視病患權益、詐取非法利益,所為要非可取;佐以金○牙醫診所之實際執行牙醫業務之人逾半數均無合法牙醫師資格,且被告等涉嫌犯罪之期間逾1年,涉及之病患人數高達1,898人,犯罪所得近千萬元,可見被告等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實已嚴重戕害金門地區民眾接受合法醫療之權利及主管機關管理醫療、財政等業務之正確性,亦對我國全民健保制度財務健全、永續發展及法秩序造成難容輕視之劇烈衝擊;惟衡以被告等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爰建請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等適當之刑,以維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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