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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胤甫/綜合報導
115年期房屋稅即將開徵,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於115年1月15日完成修正,調降本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15年期起首次適用全國最低差別稅率。不過金門縣稅務局提醒,民眾若要進一步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仍須在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申報。
稅務局表示,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會依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房屋稅。若年度中房屋發生移轉,仍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的房屋稅。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減少,例如符合自住規定或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符合減免房屋稅條件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3月23日)主動向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若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日後可免再申報。
稅務局指出,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三項條件,包括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完成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提醒民眾檢視名下自住房屋是否已完成戶籍登記,如尚未設籍,應於3月23日前完成並向稅務局申報,115年期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稅務局也說明,自住房屋只要確實沒有出租或營業,即使僅供親友寄放戶籍(如學區需求),仍不影響優惠稅率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洽金門縣稅務局服務電話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311或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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